摘要
民营经济发展空间问题不仅涉及到民营经济进入行业的扩大问题,而且涉及到其在进入的行业或领域所占的比重及其地位问题。只要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业和领域,就应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并得到充分的发展;在一般竞争性行业或领域应允许民营经济发挥主体作用;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不仅应允许进入,还要允许其得到充分的发展。即使不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或领域也要有明确的名录。从地域空间看,应允许民营经济在县域甚至省域发挥主体作用。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扩大,需要适宜的环境,包括舆论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等,也需要民营企业自身的改革与素质的提高。
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01-105,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