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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史研究对象的再思考 被引量:1

Pondering Object of History on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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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法制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指出法制史的本质就是立法群体或个人意志的实现的历史,法制史研究的对象,实质上就是法律治理国家的历史。法律治理国家的含义是:制定法律、设立一定机制,通过执法、司法、法律宣传教育、公民的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践活动,实现立法者立法之目的的活动。法制史的研究应该以法律实践活动为基础,而不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
作者 占茂华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17-21,共5页 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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