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二级”立法体制导致了完整的法律被分割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由于两者无法分割清楚 ,于是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混乱不堪 ,法律冲突无法面对。全国人大不是一个适合行使立法职能的机构 ,导致常委会立法权的“膨胀” ,而常委会由于民意基础的缺失 ,产生了合法性危机。种种困惑都归因于“二级”立法体制 ,解决的办法是改造为“一级”立法体制。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3期40-46,共7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