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基于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作者从民法学角度,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和行为环境、暴力形式和伤害后果等方面作了细致的分析,最后揭示了家庭暴力的社会本质。
出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13-15,37,共4页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