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产生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现行劳教制度积累的问题目益突出,明显不符合我国不断健全的法制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通过立法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法律规范滞后、零散、混乱、范围对象笼统、适用条件不明确,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冲突,程序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劳动教养立法应以“收容教养法”的名称为宜。劳动教养的性质应定位于现行刑事和行政处罚体系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准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法应坚持行为与处罚法定;行为与责任相适应;一事不再罚原则。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应交由人民法院行使。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43-45,共3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