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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并非个人有 阻挠经营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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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与贺某同为某镇老虎沟村民。2002年6月份,该村在进行税费改革与土地调整工作时,村民组经王某同意,决定将原由王某耕种经营的5亩耕地转包给贺某耕种经营,并为贺某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的农业税费卡等手续。2003年2月,贺某在该土地上进行耕作时。
出处 《国土资源》 2004年第3期45-45,共1页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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