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新型的保险品种,与传统的责任保险多有不同。保险法中的近因理论与环境侵权严格责任、推定因果关系多有冲突,因此有必要修正传统的保险理论以适应保险业的发展。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重叠,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赔偿基金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类型、承保范围的确立.都是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建立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优先适用、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赔偿基金相结合的法律制度。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9-20,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