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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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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元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该通知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次日。
作者 蔡志年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4年第3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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