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只有民事补偿制度 ,没有建立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赔偿制度。现有的民事补偿制度 ,标准很低、不统一、缺乏公平公正性 ,且自由裁量性大 ,司法救济功能弱 ,无法体现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 ,无法起到调整和规范民商事社会关系 ,有效防范侵权和违约行为发生的作用。笔者从分析司法实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构的迫切需求入手 ,阐述建构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并提出自己的构想。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42-45,63,共5页
Journal of Nanjing Party Institute of CPC and Nanui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