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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下手狠 判刑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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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2月24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以抢劫罪当庭分别判处被告人营某、陈某有期徒刑5 年、4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彭某,犯罪时刚满16周岁,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3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2003年9月17日晚, 营某、陈某、彭某从网吧上网后,因没钱吃饭,便预谋“洗”点钱花。当晚10时左右,3人窜至肉厂宿舍区拦截两名下晚自习的中学生, 彭某先将1人拉到一边强行搜身。
作者 赵静
出处 《江淮法治》 2004年第5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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