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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一般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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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王某因经营之需,欲向我借款10万元,我要求其提供担保。王某找到与其交情甚深的华某,因华某资金雄厚。信用较好,我便将10万元借款给了王某,借期为1年,并约定保证人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分文。我派人催款时得知,王某已离家不知去向,住房也已出售。我要求华某承担保证责任,而华某则称,其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责任。请问。
出处 《江淮法治》 2004年第5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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