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水法》总结了我国长期的治水管水经验得失,较之原《水法》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实质的进步;但理性地审视之,仍有不足之处。其完善措施有:继续强化市场经济理念,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基础依法调节水资源;增加关于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的规定;恰当地处理水权的公权性和私权性的矛盾冲突,在强调国家所有的同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管理的人工水资源拥有“经营权”;将“依法补偿因疏干排水所造成的损失”修改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设立独立的水环境污染罪,破坏水利设施罪,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罪,危害水工程安全罪等新的罪名。此外,为全面落实新《水法》,还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立法以健全水法体系。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04年第5期18-21,共4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