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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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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假释具有满足刑罚目的要求、契合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价值蕴涵。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减刑与假释适用程序相同,笔者认为,减刑属司法权范畴,应由法院审理决定,并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假释属行政权范畴,应由执法监督机关依法核定,并应符合行政程序的内在要求。因而对于减刑、假释应按其性质设置不同的程序。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4年第3期43-46,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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