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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以五年任期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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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也就是说,乡镇人大已经从原来的每届任期“三年”变成了“五年”,对照十六大《党章》“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的规定,并结合乡镇党委以及乡镇人大、政府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乡镇党委以五年任期为宜。其主要理由有三:
作者 吉让余
出处 《组织人事学研究》 2004年第5期48-48,共1页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Management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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