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权利”缺位是古代“义利之辨”和“义利观”的根本局限。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之辨”,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就必须引入“权利”观念,由此建构起社会主义义利观的两个相互统一的基本模式:“合权利之利,义也”;“合权利与义务统一之利,义也。”当然“义”还具有“公道”和“德性”的要求。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正是形成健全人格、提升德性的基础。
出处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0-17,共8页
Studies on Mao Zedong and Deng Xiaoping Theo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