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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我们是一家县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下属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活动中,向银行贷款数千万元,后来,银行将该企业贷款本息全部转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此资产管理公司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后,报经上级批准将该债权以一次性支付20%的现金转让给债务人主管单位,并办理了合法的转让手续。请问: (1)主管单位受让该债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投资行为? (2)受让债权,特别是受让债权金额与支付价款金额的差额在财务上如何做财务处理? (读者:江西省江华信)
出处 《会计师》 2004年第6期51-5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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