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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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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长期下放造成了严重的弊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在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应当通过立法,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大区分院是解决这一重要问题的最佳方案。
作者 周道鸾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法学杂志》 2004年第3期13-16,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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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程味秋等主编:《联合国人权公约与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88页、第89页.
  • 3胡云腾.《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J].人民司法,2004,(2):57-57.
  • 4.当时笔者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小组负责人[Z].,..
  •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修改》,法制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48页.
  • 6陈光中,熊秋红.刑事诉讼法修改刍议(下)[J].中国法学,1995(5):86-92. 被引量:4
  • 7周道鸾:《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司法解释的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第70-71页.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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