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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几个司法认定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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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坏监管秩序中殴打致伤行为应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有间接故意构成,而只能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也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
作者 孟庆华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34-36,共3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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