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安承包分为治安管理承包和治安防范承包,治安管理承包的发包人只能是公安机关,治安防范承包的发包人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公安机关之外的单位或组织。倡导“多元共治”理念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是治安承包的理论基础。治安管理承包和公安机关作为发包方的治安防范承包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而发包方为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的治安防范承包所承包的内容属私法领域的事项。因此治安管理承包和治安防范承包均具有合法性。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