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中存在如下问题:少数公务用枪主体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这一职权性质认识不够明确;公务用枪主体对自身应有的职业法律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有关方面对公务用枪主体应有的心理素质重视不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公务用枪主体缺乏应有的实战训练等多种问题,正确分析公务用枪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助于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3期64-68,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