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环境的法律保护,不单单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更主要的是观念的更新,这其中,新的环境伦理观念是尤为重要的。现代的环境法律制度应当体现以下环境伦理观念:确立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主体,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念;维护人类与环境的公平与正义,拓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强调人类对于环境的义务,以实现整个生态系统内各主体的权利。在以整个生态为中心的现代环境伦理观念指导下,环境立法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评价标准也应实现更新。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4年第6期95-96,共2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