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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旧《保险法》关于条款费率制订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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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包含着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是调整国家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合同法主要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保险法》则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为一体,我国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费率制订权的规定,就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无论保险业法还是保险合同法,都是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保险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所以保险法条款应尽量合理、准确、严谨和可操作性,以便正确规范保险行为。现就我国新旧保险立法有关条款费率制订权的规定作些探讨。
作者 游源芬
机构地区 福建省保险学会
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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