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 ,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三 )项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的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这是对内部行政行为所作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应称之为内部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对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界定。文章在对各家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 ,就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可诉性作了探讨。
出处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76-79,83,共5页
Journal of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