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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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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教会系基督教所属的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教派。西方教会在近代中国通商口岸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是《南京条约》、《黄埔条约》和《天津条约》等,在内地置产的依据是中法1860年《北京条约》(中文本)、1865年柏尔德密协议与1895年教会内地置产协议。其中《北京条约》中的教会置产内容乃是当时担任翻译的法国传教士擅自增添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清政府就教会置产问题与法国进行过多次交涉。各教会在华置产的规模和数量相差悬殊,方式及用途迥异。
作者 王中茂
出处 《史林》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69-76,共8页 Historic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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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 1《大秦景教流传中国碑》,引自江汉文:《中国古代基督教及开封犹太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 2赖德烈:《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纽约,1929年版.
  • 3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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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费·英诺肯提乙.《中国的东正教会》[J].《教务杂志》,1916,(10).
  • 6道尔苏科夫:《穆拉维约夫:阿穆尔斯基伯爵》,第2卷,第513页.
  • 7格列勃夫:《北京东正教传教士团的外交职能》,第22-23页.
  • 8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卷三,第62页.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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