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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纠纷为何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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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调查发现,在2003年村委会换届后,泉州市部分地区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不被部分村民或乡镇认可,村民自治选举纠纷时有发生。纠纷形成后,由于缺乏一种积极的司法救济途径,村里无法自己解决,基层政府也难以及时妥善解决。纠纷在现有途径下长期不能化解,必将给农村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并且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作者 禹志明
机构地区 《半月谈》记者
出处 《半月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65-67,共3页 Chin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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