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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配合 通力合作 确保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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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通力合作。
作者 邢淑华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4年第1期18-20,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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