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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借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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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是含糊的 ,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将来的物权立法借鉴区分原则的有益规定是必要的。我国物权法应吸收他国先进方法和经验 ,使之逐步趋于完善。
作者 彭支援
机构地区 华侨大学法律系
出处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148-149,34,共3页 Commercial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J].法学研究,1999,21(5):26-34. 被引量:119
  • 2张俊浩.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3加滕一郎.民法和环境法诸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 4.案件事实是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一份&lt,房屋买卖协议&gt,约定:于存库将门面房一间,以12.2万元卖给董成斌和董成珍,土地使用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各负担一半.董成斌和董成珍支付给于存库现[Z].,..

共引文献121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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