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立法语言作为立法技术的几点思考是:一、立法技术最终要落实到立法语言,在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内容、轻立法技术的倾向;二、立法语言的标准和特点是:用语准确,逻辑严密,文句简洁,风格典雅;三、要处理好立法语言通俗化与学理化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立法语言表述应该逐步学理化。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4年第2期23-25,共3页
Journal of Wuh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基金
国家语言文字应用"十五"科研项目(ZC105-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