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乃分别独立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通过诉讼 )并不变更债的权属 ,原属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不变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标的是程序性质的代位权关系 ,而债务人自行诉讼标的是实体债权关系 ;债务人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外人 ,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诉讼担当人 ,不替代也不消灭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而 ,从权属性质、当事人地位、诉讼标的等实体和程序视角观察 ,债权人代位权不排斥债务人自行诉讼 。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2004年第6期37-40,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