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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兼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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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
作者 张晋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40-43,共4页 The 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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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傅长禄 宋向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法律思考》[A].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下册)[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281页.
  • 2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初稿)》第39条、第40条[A]..《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文集》(下册)[C].,..
  • 3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初稿)》第299条[A]..《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文集》(下册)[C].,..
  • 4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 5于江伟 孙邦清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初稿)》第12条[A]..《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文集》(下册)[C].,..

共引文献1

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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