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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分权”范畴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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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玮指出.在任何社会形态里,政府都没有能力包揽下所有的社会性事务,其中的一部分需要交由社会(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这样一种现象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向社会的分权。从逻辑上说,政府向社会的分权是政府内部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向社会的合理分权,就没有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这样政府内部的分权也是难以很好地进行下去的。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2004年第1期62-63,共2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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