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8-12,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