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实现全年价格调控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通知规定,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当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4%时,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暂停出台提价项目3个月。对已经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部分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项目,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04年第12期9-9,共1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