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合同作为定式合同,由于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而使保险合同备受指责属正常现象。现在,这种指责已经超越了法学家们对定式合同的论述范围,从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服务行为扩大到了“具有法规性质”的保险条款所运用的具体语言上。人们普遍认为,保险条款冗长而又复杂,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稍不注意就会落入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语言“陷阱”,使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人们似乎忽略了保险的功用,并将保险的弊端全部归结到保险条款的语言运用上。因此,保险条款通俗化、简单化迫在眉睫。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40-41,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