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是一个契约的集合体,利益相关各方都投入了相应的专用资本,都有对公司财务监控的意愿和权力。现实中,我国先采用了监事会制度,其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继而委派财务总监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监控,但政策制定当局并未严格区分各自的职能,致使其功能相互冲突,未发挥其应有效果。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模式,将各种监控形式进行比较分析,并遵循制度经济学决策、监督、执行三分开的原则,进行相关监控职能划分。进而构筑了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监督高管层等多层次的监控体系,强化利益相关方权益的维护。
出处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第2期37-41,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