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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自利性对依法行政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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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其自身及其公共权力均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它必须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公利).这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宪政原则,也是现代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和政府活动的前提.因而政府一方面是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之一,有其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是行使公共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其宗旨只能是代表和实现公共利益.但在实际生活中,政府利益的现实存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却是客观的,因而承认政府合法权益比追求法外权益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作者 张要登
出处 《内江科技》 2004年第3期59-59,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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