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是技术的产物,发明、复制原创作品的技术导致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法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在著作权法方面产生了这样一种可能,即著作权人直接和读者或作品的使用者交流和交易,出版商的地位被削弱甚至消失,读者或作品的使用者自行实施复制作品行为,直接向作者取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认为,对读者或作品的使用者直接向作者取得作品,属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概念存在着瑕疵,鉴于依靠制定法规范来调整因使用互联网而产生的著作权问题所面临的困难,我国在现阶段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应以技术措施保护为主.
出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37-39,共3页
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