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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的契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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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郝铁川先生曾在一篇文章里阐述了文学与法律的三种思维差异: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乱世和盛世都可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而法律能真正发挥作用只能在太平盛世等等。
作者 听雨
出处 《民主》 2004年第5期44-44,共1页 Democrac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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