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位检察权时应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而不能只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考虑。中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 ,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 ,在行使方式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界定检察权的内容是正确理解检察权性质的基础。不同国家的检察机关性质、任务不尽相同 ,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也不完全一样 ,从发展趋势看 ,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向。
出处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92-93,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