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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对书写护理记录认知水平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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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护理记录为住院病历的重要内容,并将护理记录确定为病人有权复印、复制的客观材料,可作为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结束了以往只有医生才有权书写病历的历史。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记录作为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作者 田丰 耿丽娜
出处 《中华国际护理杂志》 2004年第5期387-38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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