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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适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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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刘宏认为:《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了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应承担的责任。但义务的承担也同样蕴涵了一个界限,即在任何社会里,不能让一个人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在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的违约指因自己不可免责的原因造成。
出处 《福建法学》 2004年第2期70-7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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