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创,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积极意义。这一制度曾被视为“东方经验”而为西方国家仿效,产生了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各具特色的调解(和解)模式。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断发生变革,法院调解制度凸现许多与实践不相吻合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自愿原则在法院调解中被异化、法官的深度介入与法官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相悖以及对恶意调解缺乏制约机制等。针对这些缺陷,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途径,如强化自愿原则、主持调解的法官中立、公正和消极、强化对恶意调解的惩处与监督以及进一步建立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备体系,从理论、组织、运行和法制等层面对法院调解制度予以保障。
出处
《黑龙江民族丛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25-128,共4页
Heilongjiang National S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