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巧定内销出口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生产企业兼有内部销售和出口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内销业务照常征收增值税,出口销售适用“免、抵、退”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作者 齐颖
出处 《会计师》 2004年第7期48-49,共2页 Accountan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