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保险“补偿职能”的重新思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根据保险原理,保险不具有补偿职能.因为全体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未得到来自全体被保险人以外的补偿,在固定资产等损失中,赔偿额可能大于损失额,这与补偿定义不符,由于受损者总是少数,因而获得补偿者总是少数,故补偿不是职能.根据保险本质,保险具有保障职能.因为受损和未受损的被保险人,都受到了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根据保险险种,补偿仅是实现保障职能众多方式中的一种而已.养老金保险,保证保险、人身险等都不提供补偿.根据保险实践,正确理解保障职能不仅有利于端正保户投保动机,且有利于展业.
作者 阮洸华
机构地区 杭州商学院
出处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35-36,共2页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关键词 保险 补偿职能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