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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扶持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出处 《中国老区建设》 2004年第7期20-21,共2页 China’s Construction of Old Revolutionary Basic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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