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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效力冲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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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这是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增值和保值作出了贡献,以及留置权人比动产抵押权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我国留置权仅限于在合同行为中存在,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行为不能产生留置权,留置权的标的物也只能是动产。
作者 谭九生
出处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3期176-178,共3页 Commercial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2.
  • 2崔建远,宋延军.关于抵押权的探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30(3):71-75. 被引量:6

共引文献16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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