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促使了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溶合在一起。随着国际投资法的贸易化,作为国际投资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投资准入规则也自然而然地贸易化并在WTO 3个具有投资属性的协定《TRIMS》、《GATS》和《SCM》得到了突出的体现。《TRIMS》明文禁止5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扫除了国际投资准入的障碍;《GATS》的市场准入条款确定了国际服务业投资的准入规则;《SCM》管制与某种鼓励型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挂钩的补贴,也成为间接的多边国际投资准入规则。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4年第4期29-33,共5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