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经济体制下的“关停并转”与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企业兼并虽然都是对企业组织结构和企业资产存量结构的调整行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超经济的行政强制,对亏损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关停并转”企业的经济损失完全由政府承担;后者的行为主体是企业,企业根据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兼并和被兼并的对象,根据等价交换、有偿转让的方式进行产权转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的行政干预将逐渐减少,企业的自主性将进一步加强,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企业的角度研究一下企业兼并的行为动因、条件和成功的关键。
出处
《财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7期21-23,共3页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