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近期发布并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各项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打破了旧框框,在较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为企业合理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但规定中也存在某些不够明确之处。本文拟就一些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提出的五个问题,结合新制度的规定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作为基础来预计的。预计折旧年限,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其无形损耗。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往往小于其经济上的可使用年限。尤其是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有些固定资产(例如电子设备等)往往没有达到预期使用寿命就要提前报废,更新换代了,因此,在确定其折旧年限时,应考虑到这个因素。在国际上。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3年第7期54-56,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