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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粮食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帐务处理及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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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35号文下发了《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现对外贸企业和粮食企业新旧衔接中一些特性科目的转帐及对新制度的若干补充问题说明如下: 一、外贸企业 (一)特性科目的调帐 1."在途出口商品"科目新制度中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应对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商品已到、结算帐单未到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托售商品"、"其他库存商品"和"样展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外贸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出口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库存其他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待运和发出商品"等明细科目,也可以把上述明细科目提升为一级科目使用。调帐时,应将原来的"库存出口商品"、"待运和发出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和"托售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
作者 郜进兴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93年第8期19-25,共7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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